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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類型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主要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刑訊逼供罪等等。
是否構成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時,應依據其職務特點及具有職權進行判斷,而不應單純基于當事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作出判斷。
...[更多]行為人以詐騙的方式促使他人交付財物時,只要其行為符合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其主觀上具有占有他人財務意圖并且交付財物人對此有明確認識時應當認定其構成受賄罪。
...[更多]被告人胡某、趙某身為農村基層組織成員,與保險公司人員甘某在農業保險工作中協助政府宣傳政策、收取保費、如實填寫投保清單和投保單并蓋章確認上繳鄉農險辦、保管發放保險單及分戶憑
...[更多]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行賄、受賄犯罪,應從當事人是否屬于相關犯罪主體,其主觀意圖是否具有故意性,以及其犯罪的客體及客觀外在表現是否滿足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等方面作出合法有效的判
...[更多]對行為人返還受賄財物是否及時進行認定時,不僅要考慮行為人返還的時間是否及時還要考慮行為人是否主觀上自愿返還,只有兩者同時滿足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受賄案中“及時返還”的情形。
...[更多]被告人將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其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設假賬的手段騙取公司資金,并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表現。被告人將騙取的公司資
...[更多]在對行為人是否構成受賄罪進行認定時,只要有證據能證明其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國家人員身份且其利用職權進行了非法獲利,其收受錢款的行為均應被認定為屬于受賄罪,所收錢款屬于受賄款
...[更多]當事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所有權,且侵犯對象是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當事人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公司資金據為己有,且當事人主
...[更多]行為人是否構成受賄罪進行認定時,應首先判斷其身份是否符合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即使當事人是合同工人,但只要其從事了協助政府進行行政管理工作,其也應當被認定為“其他依法從事公務
...[更多]行為屬于貪污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進行認定時,如果其以單位負責任的身份,通過與全體職工共同商議分配方案,并采取公開或者半公開的方式將公共財物平均分配給職工,則其行為應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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