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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自2014年12月某新型社區建設工地開工以來,被告人張某多次用堵路等方式阻撓工地施工。2015年3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報警謊稱被新型社區建設項目部工作人員陳某毆打,隨后糾集被告人李某、趙某和證人付某等人闖入新型社區建設項目部。在項目部內,張某、李某、趙某三人用拳腳、持鐵椅對被害人陳某及進行勸阻的被害人魏某實施毆打,致使陳某頭部受傷,魏某鼻骨受傷。經鑒定,陳某頭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魏某鼻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張某、李某、趙某家屬與被害人陳某達成賠償協議,三被告人家屬一次性賠償陳某人民幣共計3萬元,并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完畢。同日,三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魏某達成賠償協議,三被告人家屬一次性賠償魏某人民幣共計3萬元,并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完畢。陳某、魏某書面表示對三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并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11月18日,陳某、魏某向法院提交“反諒解書”,表示三被告人支付的賠償款不能彌補其全部損失,之前出具的諒解書作廢,請求法院依法審理。
【分歧】
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原告陳某、魏某的諒解反悔行為是否有效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原告陳某、魏某的諒解反悔行為是有效的,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具體理由如下:
在公訴案件中,將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刑事和解中就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處理達成的一種意向稱為諒解書,但是當事人的處理意向并不發生法律效力,案件最終應該如何處理仍必須由司法機關進行裁決。司法機關在處理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賠償協議的刑事案件時,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罰也會綜合考慮其悔過情況、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社會危害性等陰虛,而不是一種單純的金錢與刑事處罰的交易。
結合本案,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作為被害人方有權做出是否諒解三被告人的意思表示。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一個因素,但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依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而不是僅僅以雙方是否達成刑事和解為條件。
【結束語】
通過對以上案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被害人做出的諒解侵權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害人可以做出諒解反悔。侵權人的具體定罪應由司法機關進行裁決,但也應綜合考慮其主觀悔過情況,確保判決符合罪責相符原則。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02.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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