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3年11月底的一個傍晚,段某路過日照市某村,當其走到巷子口附近時,發現一戶人家的出租屋內亮著燈,門開著,屋內桌子上擺放著一臺新式筆記本電腦,看到四周無人,屋主章某又獨自居住,遂生盜竊之意。經過觀察和等待,趁章某上廁所之機,段某將廁所門反鎖。隨后,潛入房間,將電腦電源線拔下和電腦一起裝到包里,然后翻找看有無其它貴重物品。此時,屋主章某聽到有人進入自己的房間,而且還在找東西,便想開門一看究竟,卻沒想到廁所門被反鎖打不開,無奈只能大聲呼救。段某立刻拿上房間內的筆記本電腦(價值3600元)和智能手機(價值1100元)后離開。
【評析】
在侵犯財產權類犯罪中,搶劫罪以其犯罪客體的獨特性區別于其它同類犯罪。這種獨特性在于:其他侵犯財產罪的客體為簡單客體——即單一的財產權益;而搶劫罪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雙重犯罪客體的必備使搶劫罪自身的內涵與外延具有了質的規定性與量的確定性。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為有形財產和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本案中,段某將章某反鎖廁內竊取其財物的行為,侵犯了段某的人身權利;段某繼而竊取章某財物的行為,侵犯了段某的財產權利,因此,段某侵犯了雙重客體。
搶劫罪的表現是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守護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行強制之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之行為。盜竊罪的表現是行為人采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人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財物之行為。本案中,段某先是將章某鎖在廁所內,繼而竊取章某的財物,其采取了使章某不能反抗的行為,不是直接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強制方法,這種方法也可謂是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
綜上,本案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盡管是出于盜竊的故意,但其以反鎖廁所門的方式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劫取被害人房間內財物之行為,即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被告人之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是構成搶劫罪。
本文來自互聯網,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整理發布,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p#分頁標題#e#133-7001-1000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06.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