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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欲替女友徐某報復其前男友丁某,決定利用徐某在市中心小學向丁某交還電腦的機會對丁某進行毆打。被告人李某糾集了被告人趙某、韓某、楊某和張某(另案處理),于2015年12月16日18時許,在市中心小學門外路邊,對丁某及與和他一起前來取電腦的劉某進行毆打,其間李某和張某持刀對劉某進行砍、扎,致劉某左背腰部穿透傷,乙狀結腸系膜破裂出血,后腹膜血腫,腰大肌部分斷裂,右腰背部及右上臂銳器傷;致丁某左眼鈍挫傷。經鑒定劉某所受損傷為輕傷(偏重),丁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后被告人李某、趙某、韓某、楊某被查獲歸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趙某、韓某、楊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案件焦點】
本案主要對四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存在較大分歧。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具有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區別:
(一)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損害他人肢體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體健康受損的故意,而不應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主觀故意。而尋釁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其通常是以尋求精神刺激、逞強斗狠等為主觀目的。
(二)客觀方面。區分兩項罪名的關鍵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主觀隨意性,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往往事先受到傷害而計劃實施報復,其犯罪對象通常具有相對明確的選擇性;而尋釁滋事罪則具有隨意性和模糊性的犯罪對象。犯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通常會從產生意圖到犯罪預備,再到實行階段是一個一個完整的過程。而犯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因其毆打行為往往是一時興起,所以通常并不具有預謀或預謀的過程很短。從了能造成的傷害程度上來看,故意傷害罪由于其準備的工具往往危險性很大,造成的傷害也較大;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對于作案工具的選擇也是不確定的,通常造成的傷害程度相對較弱。
(三)犯罪客體。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單一的,即僅對他人的健康權利造成侵害。而隨意毆打他人型的尋釁滋事罪既侵害了公民的健康又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四)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不同。故意傷害罪認定為犯罪既遂的標注是造成的傷害達到輕傷以上,如果行為人所受傷害僅是輕微傷,則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而認定尋釁滋事罪犯罪既遂的標準不對傷害程度做出明確要求,只要具有情節惡劣的行為即可。#p#分頁標題#e#
本案中,首先四被告人有明確的傷害故意。本案中的起因為,徐某與丁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后二人分手,徐某與被告人李某交往,李某聽聞丁某欺負徐某,便聯系了其好友趙某、韓某、楊某,要其帶刀過去幫其女友出氣。其次,四被告人的行為并不具備隨意性。在犯罪預備階段,四被告人曾多次通過網絡、電話及碰面來預謀犯罪,并選定具體的時間,地點。其中,李某還特別交代讓其他參與者準備刀具。本案的犯罪對象也很明確,就是徐某的前男友丁某。在犯罪實行階段,李某等人圍毆丁某和劉某,并最終造成了劉某輕傷(偏重)、丁某輕微傷的行為系在一個犯意支配下的整體行為,不應割裂的進行分析和評價。最后,四被告人的行為并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侵害的客體僅為劉某和丁某的身體健康權。
【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犯罪工具刀具二把,予以沒收。
【結束語】
通過對該案例的分析以及法院最后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在區分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時應該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性;行為人在犯罪活動實施過程中對受害人的傷害程度、侵害的犯罪對象是否單一;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認定何種罪名犯罪既遂的標準等幾方面進行認定,避免出現因認定不清導致罪責不符的情況發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093.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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