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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在吃宵夜時,乘著酒興給同在此處吃宵夜的周某某敬酒,周某某拒絕后,林某某便用手機將周某某臉部砸傷,后又持刀恐嚇周某某下跪并對其進行恐嚇,之后,林某某將周某某帶至別處,并持斧頭在途中對周某某進行恐嚇,后林某某強行向周某某索要5000元。經鑒定,周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分歧】
本案中主要對于該案中林某某的行為該接受何種處罰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中前一階段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而后林某某又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強行向周某某索要現金的行為單獨構成搶劫罪,所以應當對林某某執行數罪并罰。具體原因如下:
1、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不僅在侵犯的客體上存在不同,現實中更多地是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進行區別的。從主觀方面看,犯搶劫罪的行為人其主觀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犯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其主觀目的為耍威風、尋求刺激等不健康心理。 從客觀方面看,犯搶劫罪的行為人其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強制,不敢或不能反抗,搶奪財物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犯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其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無事生非、肆意挑釁、隨意毆打、辱罵、攔截他人、擾亂公共秩序等,即使存在一定的暴力行為,但其強硬程度也要比搶劫的暴力方法弱,其表現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公開性。
2、在本案中,在前一階段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共場合的行為是為了耍威風而隨意毆打、恐嚇周某某,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其行為應該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在被告人林某某將被害人帶至別處脅迫周某某交出財物,說明其主觀目的已經變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該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認為后一階段的犯罪行為可以吸收前一階段的犯罪行為,因為被告人不是為了搶劫而把尋釁滋事作為暴力或脅迫的手段,搶劫行為也不是尋釁滋事行為引起的自然結果。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搶劫罪,法院應當對林某某執行數罪并罰的判決。
【結束語】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旦與他人發生糾紛,應克制自己的情緒保持理智,通過合理協商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好勇斗狠,一時沖動導致行為失控使自己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09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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