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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2月22日下午14點許,被告人吳某在網吧上網時遇到被害人付某,被告人吳某在要求付某將助力車借給自己未果后,以要求被害人送自己一程為由,將被害人騙至某加油站后面僻靜無人的地方,將被害人付某的助力車鑰匙強行拔下,并威脅付某和他到附近一棟沒有完工的樓房內,在房間內用腳踢被害人付某肚子和大腿,并用地上撿起的磚頭砸付某頭部,付某用手擋住磚頭,手腕被磚頭砸傷。之后,被告人吳某將助力車騎走離開現場,并以500元的價格將助力車出售。
【分歧】
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主要針對吳某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搶劫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吳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具體理由如下:
刑法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財物搶走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通過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行為。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有很多相似之處,例如都有可能出現行為人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但兩罪之間仍具有本質區別,應當依照構成兩罪的要件,結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對兩種罪責進行區別界定。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兩罪中行為人侵犯的客體不同。首先,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秩序,而其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卻很輕微。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雖然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搶劫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公共秩序,但是與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的嚴重相比,搶劫罪所破壞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次,犯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必然對公共秩序造成破壞。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特定的非公共場所,針對特定的目標,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就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犯搶劫罪的行為必然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而是否破壞公共秩序取決于其行為時間、地點、目標等不特定因素,因而不具有必然性。
2、兩者客觀表現不同。犯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手段具體使用的暴力手段,只能是輕微的拳打腳踢等不易造成嚴重后果的方式;脅迫手段也只能對被害人威脅程度不大的手段,如不讓做生意等。如果行為人使用了刀具、槍支等易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具,就應認定其行為已超過尋釁滋事罪的范圍。搶劫罪中行為人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遠比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嚴重。如果在大庭廣眾之下,以輕微暴力或脅迫拿走他人財物,此時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絲毫不亞于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如果同時符合主觀故意等其他構成要件,則應認定為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犯罪。#p#分頁標題#e#
3、兩者主觀故意不同。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搶劫罪行為人的目的就是占有他人財物。在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也會強取他人財物,但是其主觀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追求的是在強拿硬要過程中精神上的刺激。而搶劫罪則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一般而言行為人總會竭盡所能盡量多劫取財物。
從本案的情形來看,主觀方面,被告人吳某故意非法占有財產的意圖非常明顯,其所實施一系列的暴力脅迫行為,都是圍繞“占有財物”這一核心;客觀方面,被告人吳某在強行索取財物時,用腳踢被害人付某肚子和大腿,并用地磚頭砸傷付某頭部,其暴力程度已經遠遠超過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的限度,完全符合搶劫罪暴力特征。
綜上,吳某在主觀故意非法占有的支配下,在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毆打的手段強行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且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其主客觀行為均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總結】
通過分析以上案例,我們可以認識到在對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和搶劫罪進行認定時,應主要圍繞行為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秩序還是人身損害,其行為的客觀變現是否超出了一定限制以及其是否具有主觀故意進行認定,避免出現罪行認定不合理的情況發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0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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