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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8月23日時晚11時許被告人邱某酒后在飯店門口看見獨自一人回家的梅某,遂產生與梅某發生性關系的念頭,并尾隨梅某至條小路。見周圍無人,邱某上前持刀威脅梅某,并將梅某按在地上,強行與梅某發生性關系。梅某在反抗過程中用嘴咬住邱某的胳膊,邱某為了脫身,用刀在梅某左臂刺了一刀,在準備逃跑時,發現梅某掏出手機準備打電話報警,于是上前搶過梅某的手機并迅速逃離了現場。次日,邱某將手機送給了朋友。經鑒定,梅某被搶的手機價值人民幣600元。
【評析】
對行為人為阻止被害人報警而搶劫手機的行為不能當然認定存在牽連關系,還需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認定。
牽連犯在刑法中并無明文規定,但在理論和實務界經常涉及并運用。所謂牽連犯,是將存在牽連關系的數個罪行作為一罪處斷的獨特犯罪形態。是否構成牽連關系應結合行為的主、客觀標志進行認定。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數個性質不同的主觀心態下實施了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有一個居于支配地位的主導犯罪意圖統治并貫穿于整個犯罪進程,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覺不自覺地將他罪行為作為本罪行為的方法準備或后續結果,使得數個相關犯罪事實形成一個整體。客觀方面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根據一般社會經驗可以判斷主旨支配、方法準備及后續結果行為之間具有生活的規律性發展關系,使得犯罪整個過程成為一體的當然聯系。
本案中,邱某主要犯罪心態包括實施強奸行為及在搶劫心態下實施了搶劫行為。該搶劫的主要是為了妨止其強奸犯罪行為被警察發現的心態,但其搶劫手機并非為了破壞或遺棄從而達到阻止被害人報警這一單純目的,而是將搶劫的手機送給了他人,搶手機應認定具有非法侵占的故意,阻止報警與非法占有兩個意圖之間并無支配關系,所有是不能視為強奸罪的后續結果。
因此,本案不能認定強奸與搶劫行為之間有牽連關系,應視強奸與搶劫兩個行為之間為并列關系。綜上,本案中,對邱某的犯罪行為應按強奸罪與搶劫罪進行數罪并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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