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丁某系無業游民,某日晚上,他在路邊游蕩,碰見加班晚歸的謝某。丁某心生歹念,用暴力手段搶劫到謝某包內的7000元現金、手機和多張銀行卡,并致其死亡。此后,丁某將謝某的尸體轉移到一廢棄工廠內,然后根據手機通訊錄上的信息打電話給謝某的妻子柏某,稱謝某被綁架,如果柏某不將20萬元現金于指定時間放在指定地點,他就殺死謝某。
【分歧】
丁某搶劫謝某致其死亡的行為應定搶劫罪確定無疑。本案中的主要爭議在于丁某殺死謝某后,偽裝謝某被綁架的情形而要挾柏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評價】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對后一行為,應以敲詐勒索罪定刑,而不是綁架罪。首先,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并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侵犯的客體包括人身自由、健康權、財產權和生命權等。而本案中,在后一行為發生的時候,謝某已經死亡,不具有成為綁架罪對象的可能性。且如果將此行為認定為綁架罪,則丁某殺人的行為既被認定為搶劫,也被包括在綁架行為中,違反了刑法上不得重復評價的原則。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向他人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有一部分的重合,但是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綁架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在表現形式上,前者可能是采用脅迫方法,包括言語脅迫和暴力脅迫,并需要致使被害人喪失人身自由,后者則是采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受害人方面,前者僅有被敲詐勒索人作為受害人,后者的受害人包括被綁架人和被勒索財物的人。
【總結】
丁某假裝綁架了謝某,并向柏某勒索財物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未遂犯,應當與搶劫罪(殺害被害人的行為作為法定量刑情節)數罪并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11.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