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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韓某酒后與妻子記某因瑣事爭吵,并毆打記某致其輕傷。被告人韓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因家庭瑣事引起,且是被告人酒后一時沖動所為,被告人已深刻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不具有再犯可能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爭議】
本案的爭議在于,對于韓某的行為,應當以虐待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評析】
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都可以發生在家庭暴力中,有一定的重合度,如犯罪的主觀要件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體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權益。但是對于虐待罪,犯罪主體和被害人的范圍僅限于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適用一般主體原則。
另一方面,雖然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都表現為故意犯罪,但虐待罪主觀上故意侵犯的不僅是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還可能表現為對被害人精神上的折磨,且是一種長期、持續的折磨。而故意傷害罪中,被告人主要傷害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且是一次性的,非連續的行為。
【判決】
區人民法院調查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毆打記某致其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鑒于本案由家庭糾紛引起,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為促進家庭和睦,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總結】
家庭暴力行為中,可能觸犯兩個罪名,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屬于自訴案件,故意傷害罪屬于公訴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要從主體、客體、時間跨度和行為模式等多個方面區分兩者的適用。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1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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