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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楊某于2016年3月份入住某賓館,夜間遭遇搶劫并致使右手臂筋骨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經查,劫匪系同住該賓館的客人石某。石某入住時,賓館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沒有登記身份信息,石某現被依法逮捕并被判刑。
現楊某以賓館違約為由將賓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10余萬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賓館是否承擔保護客人免受搶劫的義務,即賓館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賓館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1、賓館對旅客人身、財產安全負有合同范圍內的保障義務。根據住宿合同的性質、目的和行業習慣,避免旅客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就成為此類合同的附隨義務。
2、賓館未履行對每位旅客信息登記備案義務。雖然楊某的受傷與賓館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是正是賓館工作人員不按照法律規定對住宿客人進行身份登記,導致犯罪分子趁機入內,造成搶劫案件的發生。
3、賓館違反了合同義務,其理應承擔相應責任。賓館有能力也有義務對每一位入住客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備案,但是賓館并沒有這樣做,這就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民法通則中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當公民或者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時,其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也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時,另一方有權要求當事人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且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賓館只需承擔其合同范圍內的責任。賓館具有的保護旅客人身即財產免受損害的責任應在合同范圍內,如果超出其保護能力的范圍,賓館也只應該在合同范圍內擔責。民法通則中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損失的賠償額應等同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的或者應當預見因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事人在住宿賓館期間遭遇搶劫時,賓館應在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之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5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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