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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12月30日20時許,某縣鄉一中的學生花某、楊某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打架,之后約定出去再打。后花某糾集被告人宋某、齊某(另案處理)等人,楊某糾集被告人錢某以及周某、吳某、蔣某、沈某(四人均另案處理),雙方在該鄉集貿市場東門打群架。
打架過程中,花某腹部被楊某捅傷,經鑒定構成重傷。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人宋某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無異議,但對被告人錢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則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錢某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具體理由如下:
我國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對參加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人員,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事人行為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對參加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均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當事人多次聚眾斗毆;(二)聚眾斗毆的人數眾多、規模大,且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罪名為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罪名為故意殺人罪。也即是說,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要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聚眾斗毆中,雖然有人攜帶了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器械而其他參加者包括首要分子均不知道,在聚眾斗毆中該攜帶者直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對直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實施者,按聚眾斗毆的轉化犯處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則按聚眾斗毆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花某糾集被告人宋某、齊某(另案處理)等人,楊某糾集被告人錢某以及周某、吳某、蔣某、沈某(四人均另案處理),雙方在該鄉集貿市場東門打群架,在打架過程中,花某腹部被楊某捅傷。從案件相關證據材料看,被告人錢某不知道楊某攜帶了足以致人重傷的器械,因此,對被告人錢某應按聚眾斗毆罪定罪量刑。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在聚眾斗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攜帶了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器械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但雙方參與人員均不知情時,應將當事人認定為聚眾斗毆的轉化犯進行處理,對其他參與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則應按照聚眾斗毆罪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6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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