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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8月5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宋某在某公司值班室門口因值班表安排的事情而與被害人吉某發生爭吵,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宋某用力將吉某推倒,致吉某左橈骨遠端骨折。經法醫鑒定,吉某身上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圍繞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宋某雖然推倒了吉某,但吉某輕傷結果的發生是因為吉某在倒地過程中用手撐地造成的,不是宋某直接打傷,宋某對吉某的輕傷結果沒有預見,主觀上只存在過失,根據法律規定,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因此不能定罪處罰。
另一種意見認為,宋某將吉某推倒的行為屬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并造成吉某輕傷的后果,依法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宋某的行為具有傷害吉某的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舊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而犯罪過失是指,當事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其能夠避免,導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故意是當事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犯罪過失中的當事人則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本案中,從宋某用力將吉某推倒的情況可以看出,宋某推吉某的力度足以讓吉某倒地,因而足以造成吉某傷害后果的出現,這是宋某在主觀上應當預見并希望發生的,且其未采取任何防止吉某受傷的行為,說明其并非不希望吉某倒地受傷,故其明顯具有傷害故意,而非過失。
其次,宋某的行為與吉某的傷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刑法因果關系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本案中,雖然吉某輕傷結果的發生是因為吉某在倒地過程中用手撐地造成的,不是宋某直接打傷,但是,吉某倒地過程中出于本能用手撐地理所當然,如果沒有宋某用力推倒,就沒有吉某用手撐地,也不會導致受到輕傷。宋某用力推倒吉某與吉某倒地造成輕傷后果的出現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故宋某的行為與吉某的傷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本案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定罪處罰。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認定時,應依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于受害人所受侵害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83.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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