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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月3日晚上九點多,被告人荊某想“搞點錢”,于是攜帶一把自制大砍刀,騎摩托車從家中出發,一直往縣城方向尋找搶劫對象。
后來他發現“利民小賣部”亮著燈,被告人荊某上前敲開小賣部的門,見被害人沈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荊某遂把沈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沈某的脖子上,威脅說如果不拿錢出來就讓沈某“見紅”,被害人沈某想進行反抗,但反抗無效。恰好,沈某妻子聽到奇怪響聲,從里屋門口看到此情此景,她趕忙用手機告訴了臨近的親友,同時報了警。
被告人荊某聽到里屋還有人在報警,趕忙踹了沈某一腳,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荊某被派出所民警抓獲。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荊某搶劫行為的犯罪形態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荊某的行為屬于搶劫未遂,理由如下所述:
一、犯罪未遂、中止、既遂三種形態比較
犯罪既遂屬于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法院應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應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犯罪既遂是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當事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未得逞。因此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三個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犯罪未得逞。
我國《刑法》中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當事人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才能構成犯罪中止:1、當事人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3、當事人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在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未完成。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構成犯罪未遂,不屬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則屬于犯罪中止。
二、關于本案中荊某搶劫的犯罪形態分析
首先,我國《刑法》中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本案中,荊某在實施搶劫行為過程中,被搶劫對象的反抗且發現并報警的行為,足以對荊某產生強制性影響,導致其既沒有使沈某受傷,也沒有搶到金錢財物。因此,荊某放棄犯罪意圖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害怕警察趕來抓捕),其行為應當屬于犯罪未遂。#p#分頁標題#e#
其次,荊某在實施搶劫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以及其家屬的救援行為,此時足以對其產生強制性影響,進而認識到實際上已不可能繼續實施犯罪。因此,即使荊某自己是因擔心被當場抓獲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的,但依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并且考慮主觀說與客觀說的基礎上,荊某的行為應屬搶劫未遂。
再次,我國《刑法》中第263條第1款規定,隋唐入戶搶劫屬于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但情節加重犯也存在犯罪未遂形態。搶劫罪這一基本犯罪侵犯了財產權和人身權,而從入戶搶劫這一加重情節與基本犯罪搶劫罪之間的關系看,入戶暴力行為與取財行為相比,顯然取財行為對本犯罪的性質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只要財產沒有取得,盡管有入戶這一加重情節,構成情節加重犯亦應屬于未遂。本案中,被告人荊某由于被害人家屬報警而搶劫未遂,即其基本犯是未遂,故入戶搶劫這一情節加重犯也是未遂。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未遂時,應依據當事人是否正在實施搶劫;當事人的搶劫行為是否得逞;當事人停止搶劫是否由于自身意志意外原因等方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只有當事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導致搶劫行為停止,并且未造成任何結果,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搶劫未遂。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8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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