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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林某承包了一個魚塘,散養了一些雞鴨。平時白天照料魚塘,晚上回家住。后來,林某發現雞鴨少許多,認為有小偷。
一天夜晚,林某手拿木棍蹲在魚塘邊,心想如果小偷再來教訓他一頓。過了一會兒,林某果然看到一個黑影慢慢向魚塘靠近,以為是小偷將此人打成了重傷。
事后得知,此人是獵戶并不是小偷。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林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林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主要理由如下:
故意傷害罪是指,當事人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含:1、當事人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器官或肢體及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2、當事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并必須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3、當事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但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林某主觀上有教訓小偷的傷害故意,把獵戶當成小偷并造成其重傷。其行為足以證明,林某故意傷害的主觀目的是明確的,而不應因其打錯了人等原因對其構成此罪造成影響。即使林某打傷的就是小偷,其行為也構成故意傷害罪。由于林某面對違法犯罪時,其并沒有以暴制暴的權利,而應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控制小偷后扭送至公安機關。
本案中,林某不僅明確地做好了教訓小偷的準備,而且事實上造成了人員傷害,只是他所傷害的人不是他所期待的那個人而已。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
綜上,林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進行認定時,只要其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且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并造成他人收到傷害的結果,無論受害人屬于何種身份,其行為均應按故意傷害罪定罪判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19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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