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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沈某因找不到債務人陳某,便委托韓某幫忙留意陳某,并承諾韓某如找到陳某將給韓某感謝費。韓某找到陳某后,并多次向沈某追要感謝費,但均未果。案發當天,韓某再次來到沈某住處討要感謝費,沈某見韓某已是凌晨還來家中要錢,便拿了一把武士刀藏在身上同時將韓某叫至樓下。二人因此事發生口角并相互進行扭打,沈某拿出未拔出刀鞘的武士刀揮砍韓某,韓某持棍抵擋,后韓某轉身逃跑,沈某繼續追砍,韓某在逃跑的過程中不慎摔倒在地。經鑒定韓某左膝蓋粉碎性骨折,傷情屬輕傷。
【評析】
本案被告沈某的行為與韓某所受輕傷具有刑法上因果關系,沈某應對此負刑事責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
如果因為行為人的當初行為給被害人的行為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危險性,并且這種危險性現實化為結果則當初行為和結果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沈某持未拔刀鞘的武士刀追砍韓某,韓某用木棍進行抵擋后轉身逃跑,在逃跑的過程中韓某不慎摔倒,造成粉碎性骨折輕傷的后果。從本案來看,沈某拿武士刀追砍韓某,韓某進行抵擋并逃跑,這是一般人都能夠預料的方式,是沈某的追砍行為造成韓某不得不選擇逃跑。案發當時是凌晨,韓某在逃跑的過程中不慎摔倒正是基于沈某的追砍行為,沈某的追砍行為與韓某摔倒成輕傷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沈某的追砍行為與韓某受輕傷具有因果關系,但不能把具有因果關系與承擔刑事責任混為一談,還必須查清其主觀因素。本案中,沈某見韓某來家中追要感謝費,隧拿武士刀藏在身上將韓某叫至樓下,并揮刀追砍韓某,韓某抵擋并逃跑。沈某見韓某逃跑并沒有停止而是繼續揮刀追砍,韓某在逃跑中不慎摔倒造成輕傷。一般人都知曉拿刀追砍即使未拔出刀鞘仍可以致人傷害,而且當韓某逃跑時沈某并未停止而是繼續揮刀追砍,可見沈某具有傷害韓某的主觀故意并且造成韓某在逃跑中摔倒成輕傷的危害結果,沈某應對此負刑事責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2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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