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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陳某非常討厭自己五歲的小侄子林某。某日,陳某代替其姐姐接林某回家,路上,丁某撞傷林某并迅速逃逸。林某躺在血泊中,陳某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獨自離開了現場。最終林某因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丁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對陳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如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義務等,當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義務等。
二、業務上和職務上所要求的積極作為義務,比如值班的醫生,執勤的消防員等。
三、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如將棄嬰抱回家的人對棄嬰負有撫養義務。
四、由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某種權益處于危險狀態,當事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義務,即當先行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時,當事人具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的積極義務,如不排除、不避免或者沒有防止危險的發生,則其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陳某接林某回家的過程中,實際上是陳某暫時擁有了林某的監護權,有義務確保林某的安全。因此,肇事司機丁某雖然有積極的救助義務,但是陳某因為其先行行為,也存在著救助的義務,且二人之間的救助義務并不互相排斥。陳某在明知不對林某救助,其有很大可能會死的情況下仍然放任該種結果的發生,陳某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犯罪,并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陳某拒不救助被撞傷的侄子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進行認定時,應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斷。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20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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