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周某與王某、胡某、季某商議,計劃由周某找田某搶劫季某。直到田某得手后,由王某、胡某出面控制田某自由,再向田某父母以揭發田某搶劫為由索要錢財。其后周計劃順利進行,周某給田某準備了作案的棍棒,讓田某搶劫街巷中的季某。季某見田某持棍棒靠近,立即將財物交給田某,此時王某、胡某從躲藏處出來將田某控制住并看管。周某等人隨后以揭發田某搶劫為由向田某父母索要財物5萬元作為放人私了的要求,否則便將田某送交警方。在田某的父母果斷報案后,警方將田某救出并將周某等人抓獲。
【評析】
1.田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未遂,周某等人成立搶劫罪共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其中搶劫罪是以非法的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中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由此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田某在周某的教唆下,實施了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但是季某并非因為田某的暴力行為而交付財物。不是出于田某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所以應當認定田某只能成立搶劫的未遂。周某等人通過預謀教唆田某實施搶劫,系搶劫罪共犯。
2.同時周某等人還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指以不法的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周某等人行為的意圖在于試圖以告發田某犯罪行為相威脅向田某家屬索要財物,對田某進行的人身強制行為不是主要目的和主要手段,手段是利用田某家屬害怕田某被揭發。目的是使田某家屬認識到要交出一定財物進行私了,否則田某將被告發,送交警方。周某等人目的是向田某家屬索要財物,利用設計圈套的方式將田某控制,隨后便以告發其犯罪為由,向其家屬索要財物,其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綁架罪是指采用暴力或脅迫或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或殺傷或不歸還人質相要挾,要求與人質相關的親友,在特定期限內交出一定數額財物。綁架罪利用的是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擔憂。本案中,周某等人并不是以殺傷人質相威脅而是以告發人質的犯罪行為相威脅,從而向第三人索要財物,不應認定為綁架罪。
因此,周某等人設計圈套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田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p#分頁標題#e#
本文來自互聯網,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整理發布,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3-7001-1000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21.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