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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池某與黃某商量打算在公交車上準備扒竊。倆人上車后黃某準備扒一老人錢包,池某在邊上掩護,這時被周某兄發現,并叫了一聲“注意扒手!”,黃某沒有得手。黃某對周某兄說:“多管閑事,沒挨過打的命”,周某兄反問黃某說:“你偷都偷得,我還說不得啊?”,這時池某走過來對黃某說:“打他!”,于是兩人沖上一起毆打周某兄。周某兄一旁的弟弟見狀過來幫忙將黃某按倒,同時車上的其他乘客也過來幫助,池某見狀便從身上拔出一把彈簧刀,朝周某兄背部、左手臂各刺一刀,隨后立馬從車后門下車準備逃跑。
池某下車后發現同伙黃某沒有下車,于是又回到車上,看見黃某被周某弟按倒在車上,于是過去用刀朝周某弟就刺一刀,迫使黃某弟松開手,爾后池某和黃某下車逃跑。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某兄傷情為重傷甲級其弟傷情為輕傷甲級。
【評析】
池某與黃某的行為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罪,應按搶劫罪定罪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之規定,池某與黃某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即由“盜竊”轉化為“搶劫”。轉化型搶劫犯罪構成要件:一是行為人必須有盜竊詐騙或搶奪行為,這是由盜竊、詐騙或搶奪向搶劫轉化的前提條件;二是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盜竊、詐騙或搶奪向搶劫轉化的客觀條件;三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結合本案分析,池某和黃某有盜竊行為,前者負責實施,后者負責掩護;池某和黃某為報復周某兄,當場使用暴力、用彈簧刀將周某兄刺成重傷甲級以及周某弟輕傷甲級之損害后果;池某和黃某當場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抗拒抓捕,以逃避刑事責任。可見,池某和黃某的行為符合轉化型搶劫犯罪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22.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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