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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會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如果傷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也只需進行民事賠償即可,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陳某是村里有名的二鬧子,村中都知道他長年患有精神疾病,平時不發(fā)病還好,一發(fā)病便一發(fā)不可收拾。
陳某在2013年10月在砸自家的玻璃,不料自己把手弄傷,便去隔壁表妹家讓妹妹找根繩子綁住,不讓血再外流。表妹家的廁所一隅系用磚頭堆積而成的,并未用水泥堆砌,陳某怕砸到人便推倒了。第二天上午,陳某路過自家舅舅家門口時,看見舅舅李甲與自己的表弟李乙亦在壘磚,也沒有用水泥在堆砌,也把其推倒。李甲見狀十分氣憤,就與陳某理論了幾句,但后來爭吵越來越激烈。李甲拿起自己家中放在地上的啤酒瓶,往陳某頭上砸去。被砸的陳某順勢奪走啤酒瓶,反過來追著李甲跑。后來李甲逃跑中抓起一把鐵鍬,并未砸到陳某,而是用力過猛砸斷了。陳某便拿起斷了的鐵鍬將李甲打到在地,并繼續(xù)毆打李甲腹部、與頭部。陳某在法庭中交代,自己也無法記清到底打了多少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用鐵鍬反復(fù)擊打李甲要害部位,致使李甲因此傷勢過重而死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陳某在案發(fā)時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在案發(fā)后,陳某的親屬積極賠償受害人李甲的家人,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最終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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