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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魏某與商某、陳某等人用撲克賭博,魏某輸錢后懷疑商某、陳某等人“出老千”,于是糾集譚某、薛某及賈某(在逃)和錢某(在逃)等四人,強行將商某、陳某帶至某賓館內,對其進行毆打,逼迫其退還所贏賭資。商某、陳某分別交出10000元、4000元后得以脫身;商某傷情為輕傷乙級。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為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存在不同觀點。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魏某等人采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商某、陳某的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具體理由如下: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兩者在實施方法上沒有本質區別,即在客觀上兩者均表現為當事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特征是通常當事人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個固定的區域內使其無法自由行動;綁架罪的主要特征是當事人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并采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我國《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并拘禁他人的,應對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行為人為索取賭博、高利貸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時,非法扣押并拘禁他人的,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本案中,魏某等人雖對商某、陳某實施了拘禁行為,但不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是為了追索被騙的賭債,符合非法拘禁罪特征,故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進行認定時,應具體依據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如果當事人存在此類主觀意圖,則其行為應以綁架罪判罰,反之,其行為應被認定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23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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