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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耿某與孫某系鄰居,2019年8月18日,兩人因爭地界發生爭吵。耿某的兒子耿某某趕到現場后,揮拳連擊孫某的胸部和頭部,孫某被打后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經鑒定,孫某系在原有心臟病的基礎上因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等多種因素影響,誘發心臟病發作,致心跳驟停而猝死。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耿某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及量刑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耿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并據此量刑,理由如下:
1.耿某某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即故意傷害致死雖然無殺人的故意,但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則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傷害的故意。本案中,耿某某得知其父耿某與孫某發生口角后,即上前用拳頭連續擊打孫某的頭部、胸部,其主觀上明知自己對孫某要害部位猛擊的行為,會造成傷害孫某身體健康的后果,卻連續擊打。從耿某某對孫某連續拳擊行為來看,耿某某并不是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是一種非常明顯的故意傷害行為。
2.耿某某客觀上傷害了孫某的身體健康。
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被害人的身體實際受到傷害并造成輕傷以上的后果。在一般情況下,當只有傷害的故意和行為而沒有傷害的結果時并不必然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中出現了被害人孫某死亡的后果,且耿某某對孫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是孫某死亡的因素之一,雖然死亡后果超出耿某某主觀意愿但卻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因此對被告人應當按照其所實施的行為性質以故意傷害定罪。
3.耿某某的拳擊行為與孫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耿某某對孫某胸部拳擊數下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產生孫某死亡的結果,耿某某的拳擊行為對致人死亡這一結果來說,是一個偶然現象。孫某身患心臟病耿某某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但由于耿某某拳擊胸部的行為與孫某情緒激動等多種因素介入誘發心臟病發作,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耿某某不對孫某胸部進行擊打,可能就不會誘發孫某心臟病發作,猝死的結果也就可能不會發生。因此,耿某某的拳擊行為與孫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耿某某應當對孫某死亡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4.對耿某某可在法定最低刑罰以下判處刑罰。
本案被害人孫某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心臟病發作,致心跳驟停而猝死,耿某某的傷害行為只是導致孫某心臟病發作的誘因之一。根據刑法原理,耿某某只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不應對孫某的死亡結果負全部責任。孫某心臟病發作的因素眾多,如果將這些誘因共同產生的孫某心臟病發作而死亡這一后果責任全部由耿某某承擔,顯然與其罪責不相適應。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對耿某某判處刑罰并報核準。#p#分頁標題#e#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行為人毆打他人致其舊疾發作死亡的,由于行為人本身具有主觀上傷害的故意,因此其行為應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并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23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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