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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秦某與好友在一家餐飲廣場內小聚。在途中,經常在此廣場行乞的黃某正好向秦某與朋友那一桌行乞。在此過程中,秦某與黃某因撿拾剩飯一事發生了爭執。雙方互不相讓,大吵大鬧。雖被朋友勸住,但在回家之后秦某咽補下這口惡氣,便將此事告知了朋友徐某,想要教訓黃某。在同月的30日,秦某與徐某發現了黃某,而此時黃某正因行乞被廣場的工作人員勸離。此時,秦某一把抓住黃某的衣領,與徐某一起將其拖至廣場東北角落的樓梯口處,秦某隨后對黃某拳打腳踢,多次踢中黃某面部,最終黃某因顱腦損傷而死亡。
在庭審中秦某辯稱自己并非想將黃某殺死,僅僅是想教訓他,哪知用力過猛將其殺害,故非主觀故意。其次到案后自己也如實供述了犯罪,懇請法院能夠從輕判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秦某辯稱的非主觀故意并不成立,在黃某因秦某的毆打行為倒地不起之后,秦某仍繼續不顧后果的毆打。該情況以及結合法醫的鑒定報告可以得出,秦某具有傷害黃某的故意,且實際上也實施了毆打的行為,故秦某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符合坦白情節,故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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