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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2月1日的晚上,被告人岳某在街上閑逛,偶然發現在女子陳某的隨身挎包中的手機掉落,便快步上前撿起。數分鐘后,陳某發現丟失了手機,便返身尋找,發現岳某手中把玩的是自己的手機,遂向岳某索要。岳某拒絕歸還手機,二人發生爭吵并且引發肢體沖突。沖突中,岳某猛擊陳某頭部與腹部數下,致其倒地不起(構成輕傷),后帶著手機迅速逃離現場。經鑒定,手機價值4000元。
【評析】
1、本案手機的法律屬性
搶劫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指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搶劫罪的對象是他人占有的財物,侵占罪的對象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脫離他人占有。刑法的通說,沒有所謂遺失物,他人遺失的財物,只要所有人并未放棄所有權的,應屬于遺忘物。社會一般觀念的,財物尚未脫離陳某的控制范圍或脫離時間較短時,應當屬于陳某占有的財物,而非遺忘物。本案中,陳某丟失的手機由于其與受害人脫離的時間很短,尚未完全脫離陳某的控制范圍,應當認定為陳某占有的財物,而非遺忘物。
2、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分析
刑法通說認為,搶劫罪要求行為人所實施的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為與奪取財物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本案中,被告人岳某拾取手機后不久,陳某發覺后向其索要,其所謂的占有是很不穩定和極短暫的,明顯區別于社會一般觀念的占有。為了穩定地占有手機,岳某毆打陳某致其輕傷,強制排除了陳某的自力救濟,最終實現了不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在岳某的整個行為過程中,其所實施的手段行為與奪取財物之間是具有因果關系的。
總的來說,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占有的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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