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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甘某約同村的劉某、馬某去村附近的飯店內飲酒。在飲酒期間甘某應瑣事與劉某發生爭執,但被馬某勸住。此后馬某駕車將兩人送回家,但在途中甘某與劉某又廝打在一起,后馬某將兩人拉開,并分別將劉某先送回家,后將甘某送至其家門口。但此時早已送回家的劉某,騎著電動自行車來到甘某門前。并在停放好電動自行車后,提起甘某家附近的一塊磚塊,追著甘某,但很快劉某手中的磚塊被同村村民截下。憤怒的甘某立即回屋內取出家中一把尖刀長約17厘米,并揚言“你不讓我活,我也不讓你活”,將尖刀向劉某左胸部刺去,致使劉某左肺被刺破及左側肺動脈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后,甘某向當地派出所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甘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故甘某系故意殺人罪。且甘某在刺死劉某前揚言“你不讓我活,我也不讓你活”,表明甘某充分意識到自己接下來將要做的事;其次,當時在場有許多村民證明甘某刺死劉某這一事實,并表示當時有許多人阻攔甘某;最后,甘某向當地派出所自首,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上述情節,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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