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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妻子牛某與丈夫陳某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差異,常為小事爭吵不休。2014年4月,牛某與陳某商議家中買車一事,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后扭打在一起,牛某順手拿起水果籃中的水果刀向丈夫陳某的背部刺去。由于水果刀刺入陳某胸部導致左肺破裂,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牛某因家庭瑣事刺傷自己丈夫,故意傷害陳某身體,并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牛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實施,認罪態度好,確有悔過表現,結合以上種種原因,可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牛某有期徒刑11年。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案中,牛某將自己事先準備的水果刀刺向陳某,致使陳某受傷,故意傷害陳某,陳某后因傷勢過重而死亡。牛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刑法中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會造成社會危害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持的心里態度。故意犯罪分為“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之時會考慮犯罪分子實行該項行為時所持的心里態度,結合其他相關因素決定量刑。
在司法實踐中,“希望發生社會危害結果”的主觀惡性比“放任”比較大,所以法院一般在判刑之時,前者的處罰也比后者重。
相關刑事罪名:故意傷害罪
相關刑事知識:故意犯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原創出品,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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