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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欲充斥,歹念并起,專盯從銀行取錢出來的人,鎖定被害人后實施飛車搶奪被害人的挎包,在搶奪不成的情況下則用隨時攜帶的匕首刺向被害人,以奪取被害人財物,又在路途中趁行人不備飛車搶奪行人的金項鏈。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鄭某某搶劫、搶奪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某犯搶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搶奪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八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2010年6月2日15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駕駛摩托車搭載付某某(已判刑)尾隨從亳州市譙城區人民中路中國銀行取款出來的被害人屈某某至亳州市譙城區光明路藥王醫院門口東側。付某某趁被害人屈某某不備,將屈某某夾在腋下的手包搶走,后乘坐被告人鄭某某駕駛的摩托車逃跑。被害人屈某某尾隨追趕,并在亳州市譙城區建安路鉆石年代門口將付某某拽下車,摩托車也被拽倒。后付某某用摩托車上掉落的匕首刺被害人屈某某,但未刺中,屈某某隨即將付某某抓住,被告人鄭某某逃跑。被搶包內有人民幣44310.5元,諾基亞手機兩部價值人民幣200元,銀行卡、賬單等物。上述財物于付某某被抓后追回。
2010年5月26日17時許,被告人鄭某某伙同付某某駕駛摩托車從河南省鹿邑縣煙草賓館北邊農業銀行尾隨駕駛電動車的被害人張某某至河南省鹿邑縣槐樹劉莊東邊大路上。在距離槐樹劉莊約300米時,被告人鄭某某伙同付某某二人迫使被害人張某某停車,并要求被害人張某某將錢交出。后被害人張某某棄車向后逃跑,被告人鄭某某及付某某二人調頭追趕。被害人張某某在跑了約100多米時不慎摔倒在地上,后被告人鄭某某從被害人張某某身上搶走人民幣10000元和諾基亞5233型手機一部。經亳州市譙城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被搶諾基亞5233型手機價值人民幣1000元。
2010年5月24日13時許,被害人李某乘坐其家屬朱平駕駛的電動車從亳州市譙城區利辛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利辛路華佗國藥廠附近時,被告人鄭某某伙同付某某趁李某不備將李某脖子上戴的黃金項鏈搶走。被搶黃金項鏈重28.23克。經亳州市譙城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評估,被搶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7904元。
該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帶兇器搶奪他人財物,又結伙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且結伙趁人不備,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搶奪罪,應予數罪并罰。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p#分頁標題#e#、搶奪罪
相關刑事知識: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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