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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2月8日,唐某向李某借款6萬元,并手寫一張借條,約定半年后歸還。到期后,唐某以各種借口拒還。2013年8月15日,李某告知唐某若再不歸還借款就向法院起訴。唐某便企圖弄回借條,使李某沒有證據(jù)起訴。2015年1月2日晚上20點左右,唐某毆打李某并索要借條,無奈之下,李某交出借條,唐某當即將其燒掉。
筆者認為,唐某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唐某當場以暴力取回借條,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這6萬元借款,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因此唐某構成搶劫罪。
【評析】
首先,侵占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先前的合法占有由于行為人“拒不退還”而演變成了不合法。侵占罪和搶劫罪的主要區(qū)別有:第一、侵占罪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已經(jīng)持有的他人財物,而搶劫罪的對象是行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財物。第二、侵占罪是在行為人已經(jīng)持有他人財物以后才產(chǎn)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搶劫罪是在未持有他人財物之前。第三、侵占行為實施過程中財物的占有狀態(tài)不同,侵占罪并不改變財物的實際占有狀態(tài),而搶劫罪是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使財物的實際占有或控制狀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
其次,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搶劫罪是指當場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已達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二者犯罪的對象都指向的是財物。而對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這樣定義的“物是指人們能實際控制、支配的,能滿足人們生產(chǎn)、生活需要的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物質財富”,借款也是物。
本案中,唐某因借款向李某出具了借條,而該份借條實際的占有者及借款的所有者為李某,唐某通過暴力手段搶回借條,表面上是搶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條,實際上是想毀掉借條,非法占有李某的6萬元錢。故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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