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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到期債務,因次債務人拒絕還款而對其實施非法拘禁,最終合法債務沒要到,反而還獲刑事處罰。2015年1月30日,黑龍江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非法拘禁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程明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害人金堂與案外人楊剛系鄰居關系,且關系很好。2013年1月,被害人金堂因做生意急需用錢,便向鄰居楊剛借款14萬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為同期銀行的四倍。借款到期后,因生意經營不佳,被害人金堂無力及時還上楊剛的債權。而楊剛在此之前也向被告人程明借了16萬元。結果因次債務人金堂無力還錢客觀上導致程明的錢也無力還上。在得知這種情況后,被告人程明便多次主動幫助案外人楊剛索要欠款,以此還償自己的錢,結果仍未索要到任何款項。
被告人程明對此非常生氣,并于2014年11月18日20時許,自己冒充公安人員并糾集多人到次債務人金堂的鄰居家,用手銬將其從鄰居家強行帶走,并用自己的轎車將其拉至一墓地向其索要欠款,逼迫被害人給妻子打電話籌錢還款。可萬萬沒想到,被害人妻子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此而案發。得知報案后,被告人程明便用塑料棍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其頭部軟組織挫傷、右腕部軟組織挫破傷,并強迫脫光衣服站在外面受凍。當晚22時許,程明駕車將金堂送到被害人家附近小道上。
案發后,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6萬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明為索取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其在拘禁被害人期間,對被害人進行虐待、毆打,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冒充公安人員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對其實施毆打,應從重處罰;為索取合法債務而拘禁他人、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緩刑的判決。(文中人名全為化名)
相關刑事罪名: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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