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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祁某、丁某、蔡某及金某(未滿16周歲)在某賓館房間內共同商議欲對剛認識的楊某實施輪奸,并按照商議計劃由丁某、金某電話聯系楊某到一起去吃夜宵。三被告人以勸酒以及威脅強迫楊某喝下一大杯白酒。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祁某、丁某、蔡某采取脅迫手段將醉酒后的楊某帶至某賓館房間,欲對楊某實施輪奸。被告人祁某正在著手強行與楊某發生性關系時,被接到賓館報警后趕到現場的公安民警及時制止,當場抓獲三被告人并解救了被害人楊某。
【評析】
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奸淫未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強奸是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其犯罪客體婦女的性的拒絕權,包含幼女的身心健康。輪奸是指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時間段內,輪流強奸同一婦女的行為。輪奸是刑法第236條第3款規定的強奸罪升格刑情節。可見,強奸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而輪奸是強奸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即輪奸是量刑情節。
成立輪奸需兩名以上男子客觀地實施了強奸行為。就單個行為人而言,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犯罪既遂,若只有一人既遂,其余一人或多人均未遂則不能認定為輪奸。因輪奸不屬于犯罪,不存在犯罪狀態。簡而言之,輪奸不存在輪奸中止或輪奸未遂。事實上,若其他行為未實施奸淫行為時,其結果對被害人的侵害與普通的強奸共同犯罪并無二樣。若是二人以上意欲實施強奸行為的情況。如果基于輪奸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制手段,其中一人實施了奸淫,其余的行為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未實施奸淫,此時,只能構成普通的強奸共同犯罪但不成立輪奸;若是屬三名以上行為人中有二人以上實施奸淫行為,個別人未予奸淫的,符合二人以上輪流奸淫的規定,各行為人均構成輪奸。因為在此種情形下,進行了強行性交的人的行為可以看成是沒有進行性交的人的行為。不過,由于未予奸淫的行為人只有輪奸故意,客觀上卻僅實施了強制行為,說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較輕的,地位是較為次要的,因此可以按照從犯來處理,但不影響輪奸情節的認定。
本案三被告人卻有輪奸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共同著手實施了奸淫被害人的行為但因民警及時發現制止致使三被告人均被迫停止犯罪行為,結果上未造成被害人被奸淫的危害結果故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未遂,但不成立輪奸情節。
相關刑事罪名:強奸罪
相關刑事知識:共同犯罪#p#分頁標題#e#、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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