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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年初,被告人齊某城參加了一以營銷為名的一個傳銷組織,并被分到這個組織中位于火車站居民樓某出租房的一個傳銷的窩點,職位屬“稱家”,負責看守屋子內的傳銷人員掌管房間和進出房門鑰匙。
同年8月20日,學生陳某被一名網友以幫忙找工作為由,騙到該傳銷窩點。陳某發現情形不對想要離開時,被告人齊某與王某等人隨即出門把陳某拖入房間內,并對他進行毆打;當晚,陳某被傳銷人員夾在地鋪中間睡覺以防逃脫。
8月30日晚,陳某趁機逃跑,然后報警。經過法醫鑒定,陳某傷勢為輕傷丙級。
【分歧】
齊某等人以暴力的方式強迫陳某參加傳銷活動構成什么罪?存在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認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齊某等人為強拉受害人陳某加入非法傳銷組織,進行毆打,致輕傷丙級,他的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第二種認為,構成了非法拘禁罪。陳某想離開傳銷窩點時,遭到齊某等人的毆打、看管、拖拉、,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評析】
1、本案不符合尋釁滋事罪客觀條件件。在我國《刑法》有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一)隨便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隨便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一人及以上輕傷的,應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惡劣者”。本案陳某傷勢為輕傷丙級,因此不符合尋釁滋事罪“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客觀條件。
2、本案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最本質特征就在于非法拘束他人的身體在有限空間內,使他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支配自己的身體脫離這個空間范圍。具體來說,非法拘禁具有以下幾個特性:
一是拘禁行為是非法的。無拘禁權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他人的人身自由限制;
二是拘禁行為是多樣性的。可以是無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可以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可以是以脅迫暴力方法拘禁他人,可以以欺騙方法拘禁他人;
三是拘禁行為是強制性的。就是違背他人的意志、強迫使他人處于被管束之下;
四是拘禁行為是持續性的。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狀態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不間斷的狀態。
齊某等人利用毆打、看管、拖拉等非法的方式,長時間強制約束陳某的人身自由,使他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離開傳銷窩點,所以齊某的行為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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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事罪名: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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