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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15日杜某代哥哥接小侄子小杜回家,小杜非常頑皮一路上不聽話,杜某很是生氣。未料路上,黃某開車撞傷小杜并迅速逃逸。小杜躺在血泊中,杜某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便獨自離開了現場。最終小杜因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評析】
杜某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理由是杜某因其接小杜回家的先行行為而負有救助義務。杜某不救助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如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義務等,當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義務等等;
二、業務上和職務上所要求的積極作為義務,比如值班的醫生,執勤的消防員等。
三、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如將棄嬰抱回家的人對棄嬰負有撫養義務。
四、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某種權益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義務,即先行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行為人就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的積極義務,如不排除、不避免、沒有防止危險的發生,那么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杜某拒不救助被撞傷的侄子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杜某接小杜回家的過程中,實際上是杜某暫時擁有了小杜的監護權,有義務確保小杜的安全。因此,肇事司機黃某雖然有積極的救助義務,但是杜某因為其先行行為也存在著救助的義務,況且肇事者和杜某二人之間的救助義務并不互相排斥。因此杜某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犯罪。杜某在明知不對小杜救助,小杜有很大可能會死的情況下仍然放任該種結果的發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杜某拒不救助被撞傷的侄子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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