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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1月3日晚上九點多,被告人李某因無錢回家過年,便想起曾在武俠小說里面看到過他人拿刀實施搶劫的情形,于是萌生持刀搶劫他人,弄點錢的念頭。當晚九點多,被告人李某攜帶一把自制大砍刀,騎摩托車從家中出發,一直往縣城方向尋找搶劫對象。
后來他發現“果果小賣部”亮著燈,被告人李某上前敲開小賣部的門,見被害人徐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李某遂把徐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徐某的脖子上,威脅說如果不拿錢出來就讓徐某腦袋搬家,被害人徐某進行反抗,但反抗無效。
恰好,徐某妻子聽到奇怪響聲,從里屋門縫里看到此情此景,她趕忙用手機告訴了臨近的親友,同時報了警。被告人李某聽到里屋還有人在報警,趕忙踹了徐某一腳,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李某被派出所民警抓獲。
【評析】
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或自動中止犯罪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須滿足三個條件:1、停止犯罪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2、必須是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或自動地放棄犯罪;3、必須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徹底地停止犯罪。犯罪未遂必備特征:1、犯罪行為已經著手實行;2、犯罪未得逞;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因。
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李某在實施搶劫行為過程中,由于被搶劫者反抗,同時商店里屋家屬及時發現,馬上報了警,從社會一般觀念看,這對行為人足以產生強制性影響,李某在此時實際上已經不能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因此,李某放棄犯罪意圖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其行為應為犯罪未遂之形態。
李某在實施搶劫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被害人不斷反抗以及其家屬在里屋發現,電話告知鄰近的親戚,并馬上報了警。這將會引來鄰近的親戚前來救援,民警也會趕來,雖說救援人員暫時沒有過來,然據社會一般觀念,此情形對一般人足以產生強制性影響,從而使搶劫者認識到實際上已不可能繼續實施犯罪。因此,即使李某自己是因擔心被當場抓獲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的,但依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同時考慮主觀說和客觀說的基礎上,李某的行為應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相關刑事知識:犯罪中止、#p#分頁標題#e#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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