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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馬某于2014年3月份入住某賓館,夜間遭遇搶劫并致使右手臂筋骨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經查,劫匪系同住該賓館的客人柳某。柳某入住時,賓館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沒有登記身份信息,柳某現被依法逮捕并被判刑。現馬某以賓館違約為由將賓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10余萬元。
【評析】
1、賓館對旅客人身、財產安全負有合同范圍內之保障義務。根據住宿合同的目的、性質和行業習慣,避免旅客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就成為此類合同之附隨義務。
2、雖然馬某的受傷與賓館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因賓館工作人員不按照法律規定對住宿客人進行身份登記,才致犯罪分子趁機入內,造成搶劫案的發生。
3、賓館違反上述合同義務須承擔相應責任。賓館有能力也有義務對每一位入住客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備案,但是賓館未盡到自己的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不履行其其他義務的,須承擔民事責任。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就有權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要求賠償損失權。
4、賓館保護其旅客人身、財產免受損害,僅在合同范圍內,若超出賓館保護能力范圍,賓館也只在其合同范圍內擔責。民法通則第113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須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損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應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之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故賓館應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馬某損失的責任。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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