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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7月2日上午九點,被告人任凱來到如東縣歐貿廣場18-339號商鋪,見屋內僅有榮某一人,便拿半截水泥塊進去,將榮某手上的黃金戒指搶走。榮某所在商鋪地處商業廣場,與其他商家店鋪相連成排,一層為客廳、廚房,樓上為臥室。白天,榮某兒子在此擺攤經營、存放貨物,晚上由榮某親戚居住。榮某親戚案發時不在屋內。
【評析】
法律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搶劫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的搶劫行為。根據以上規定,構成“戶”需具備兩個特征:一是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之功能,一般須具備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且有人實際居住;二是同外界相對隔離。一般居民住房要認定為“戶”相對比較容易,而具有經營性質的商鋪、店面是否屬于搶劫犯罪中的“戶”,應審查案發時其是否處于正常營業期間及是否具有開放性。
商住兩用商鋪要認定為刑法中的“戶”,既要看房屋是否具備生活功能,也要看案發的時間、空間因素,依行為人實施搶劫時房屋所處狀態確定。在時空方面,若在白天且房屋處于公開狀態,并非生活使用,則不應認定為“戶”;在夜間處于關門歇業、人員休息狀態時,為生活所用并處于相對封閉狀態,則應認定為“戶”。
本案搶劫行為發生在商貿區商住兩用鋪面,周圍為其他商戶連排的商鋪,但該房屋白天僅用于被害人榮某兒子擺攤經營、取放貨物,晚間才是供他人居住的。本案案發時間為上午九點多,實際居住人已離開此房屋,商鋪亦正常營業,具有公開性。被告人任某在看到門口貼有“維修”字樣后進入商鋪作案,主觀上無入“戶”搶劫的故意,依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被告人任某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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