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0年9月11日宮某、鄭某經預謀,駕駛摩托車,在A縣某路段游弋,伺機搶奪作案。當日晚9時左右,二人在該縣人民醫院門前,見被害人廉某騎電動車經過,即尾隨趁兩車并行時,側坐于后座的宮某左手拉拽廉某掛于右肩的掛包,同時鄭某加大油門,宮某借摩托車沖力再次使勁,直至將廉某連人帶車拉倒,搶得掛包后逃離現場,包內有現金500余元及價值500余元的移動電話等物。被害人廉某被拉倒撞地致使顱腦重度損傷,后搶救無效死亡。
【分析】
第一,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之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之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本案中,宮某、鄭某不單侵害了廉某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廉某人身權利,符合搶劫罪之客體要件。
第二,宮某、鄭某利用高速行駛的機動車對廉某實施搶奪,采取的方法極其危險,除了侵害被害人廉某的財產外,對于被害人廉某的人身安全是必然造成侵害的,其行為已經具有明顯的暴力性,根據本案案情可知:宮某在第一次用力拉拽廉某的掛于右肩的掛包,同時鄭某乙加大油門,宮某借摩托車沖力再次使勁,直至將廉某連人帶車拉倒。宮某的第一次拉拽與第二次借摩托車沖力再次使勁的行為,這已經不單單是作用于財物的搶奪行為,同時具有將暴力型行為作用于廉某身上用于排除反抗并乘機奪取財物的故意,這已經屬于搶劫罪中的運用其他人身強制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第三,隨著宮某、鄭某公然搶奪行為的性質發生轉變,由搶奪的犯罪故意轉化為搶劫的犯罪故意,其行為也由搶奪行為轉變為搶劫罪中的運用其他人身強制,強行劫取財物的搶劫行為,符合搶劫罪 “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劫取財物”的基本特征。
綜上所述,宮某、鄭某以非法占有為其目的,以暴力、脅迫及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對宮某、鄭某定搶劫罪。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xiaohudongdong.cn)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67.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