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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某日凌晨,被告人韋某某外出回到其暫住的某出租屋,發現該樓4004室無人,于是就用一張電子卡將4004室的房門撬開后進入室內欲實施盜竊。
當其在房間內翻找財物時,恰逢住在該屋的計女士回來,韋某即躲在門后將剛進門的計女士拉進房間。計女士大呼“救命”并隨即倒在地上,韋某見狀便捂住其嘴巴不讓其呼救并告知自己只是來求財。計女士遂停止呼救并問韋某要多少錢,韋某回答說只要兩百元,計女士遂從隨身攜帶的包內掏出兩百元錢遞給韋某。韋某準備逃離時,因意識到其行為可能后果嚴重,遂將該200元錢留在房內,然后回到其暫住的該樓6013室。
韋某走后,計女士隨即報警。次日凌晨2時許,韋某遂被抓獲歸案。
【爭議】
本案中,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欲實施盜竊,被被害人發現后,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入戶搶劫),但是其將搶得的錢財留在房內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爭議。
若干意見認為,本案中韋某進入相對隔離的空間實施搶劫行為,必須要將財物轉移到該空間之外,才能認定為既遂,韋某在離開房間之前意識到其行為后果嚴重遂將搶得的200元留在房間內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法理評析】
由于本案中被告人并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本案關鍵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界定“劫取財物”。
眾所周知“劫取財物”即為“用強力劫下并當場成功轉移占有財物”。入戶搶劫是搶劫罪的情節加重情形,行為人在相對隔離的房間內劫取他人的財物,在認定犯罪既遂時應有別于一般的搶劫行為。
筆者認為,是否認定既遂,必須排除被害人對財物現實中的支配,即行為人必須帶著該財物離開房間,使被害人計女士失去對該室內財物的支配力,方可認定為既遂,即“劫取財物”。
本案中韋某盡管已經取得被害人被迫交出的200元,但其未離開房間,劫得的財物尚未完全脫離被害人的控制,韋某在離開房間之前意識到其行為后果嚴重,于是將200元留在房內,屬于入戶搶劫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即犯罪中止。
同時結合韋某的犯罪動機、犯罪過程中的表現以及社會危害性,認定其行為屬于犯罪中止,從而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也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法院認定韋某某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最終以搶劫罪對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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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相關刑事知識: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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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7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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