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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至2010年間馮某一直通過云某(已判決)購買非法的“六合彩”,但一直未將購買“六合彩”的錢付給云某。2010年3月5日云某邀約蘇某、滕某(均已判決)和被告人祁某等人準備找馮某收回8.5萬元欠款。當日17時許,云某和被告人祁某等5人租用錢某某的面包車,來到馮某家。被告人祁某和云某等5人找到馮某后,要賬未果,遂對馮某實施毆打,并強行將馮某拉上車,帶至被告人祁某暫住處,馮某被強迫寫下借條并給家中打電話湊錢。第二天晚十時許,將被害人馮某釋放。
【評析】
被告人祁某為幫朋友索取購買非法的“六合彩”債務,將被害人馮某強行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時間長達二十多個小時,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它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它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是合法的,則不能構成此罪。在客觀要件上敲詐勒索罪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非法拘禁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祁某為幫朋友索取購買非法的“六合彩”債務,因此該債務為非法債務屬于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被告人祁某為幫助朋友索取此債務,在要賬未果遂對被害人馮某實施毆打后,強行將被害人馮某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二十多個小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非法拘禁罪處罰。
相關刑事罪名:非法拘禁罪 、敲詐勒索罪
相關刑事知識: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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