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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9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唐某途經(jīng)某弄堂見晚上回家的姚某時,趁四周無人之機,采取用手捂姚某嘴部、摳、摸陰部、親吻等方式,欲強行與姚某發(fā)生性關系。被害人姚某拼命反抗大聲求救要求被告人唐某停止,后姚某無力反抗便苦苦哀求其離開,唐某見狀離開了犯罪現(xiàn)場并丟下了3000元錢。案發(fā)后,被害人多次想自殺,被家人制止;后被害人報警將被告人給的3000元退還并要求予以嚴懲。
【評析】
本案的被告人行為屬犯罪中止。被告人在實施強奸犯罪中,先是因被害人的反抗而停止了犯罪,后又在被害人的哀求下離開了犯罪現(xiàn)場。有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在被害人反抗的情況下成立犯罪未遂,而后在被害人哀求的情況下成立犯罪中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其否認了犯罪行為的整體連續(xù)性,結果就會出現(xiàn)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未遂之后尚有中止犯出現(xiàn)的情況,從而違背了整個的犯罪過程中不可能同時出現(xiàn)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犯罪形態(tài)原理。所以,對于被告人的行為應從整體上評價并把握。具體到本案來說,被告人實施整個強奸犯罪的行為并未完全實行終了,預期的危害后果尚未發(fā)生,其完全有條件對被害人繼續(xù)實施侵害。如果被告人在能夠實施進一步侵害的情況下,選擇自動放棄犯罪,就完全符合中止犯的認定要件。
本案中,認定被告人在存在被害人反抗和哀求行為等一定外界不利因素下是否自動放棄犯罪是區(qū)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關鍵。不能單純考慮外界因素所起作用的大小,也不能單純強調犯罪人主觀上內(nèi)因的決定作用,而應該把外界因素和犯罪人的主觀認識有機地結合起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具體到本案,案發(fā)時被害人姚某拼命反抗大聲求救要求被告人唐某停止,后姚某無力反抗便苦苦哀求其離開,被害人和被告人均能夠認識到強奸行為能夠繼續(xù)進行下去,被害人的反抗尚不足以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將犯罪實施完畢從而達到既遂狀態(tài);被告人唐某見被害人哀求便離開了犯罪現(xiàn)場并丟下了3000元錢,沒有對被害人繼續(xù)進行侵犯。綜上所述,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人自動離開犯罪現(xiàn)場,沒有對被害人繼續(xù)進行侵犯,“能為而不為”,主動而非被動地徹底放棄了犯罪,因此應認定被告人系犯罪中止。
相關刑事罪名:強奸罪
相關刑事知識: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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