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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8月20日上午王某在路上實施搶奪行為,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遭到便衣警察曹某的追捕。曹某因當時情況緊急未及時出示相關證件,王某為擺脫吳某的追趕,使用路邊的木棍將曹某打傷后逃跑。
[評析]
王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因王某在實施搶奪行為之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將警察曹某打傷,此時已實現了罪的轉化,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論處。轉化型搶劫罪,須以“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前提條件,以“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為主觀條件,以“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為客觀條件。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行為人要構成妨害公務罪前提是其明知所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
王某在實施搶奪行為后,雖然為了抗拒抓捕而將曹某打傷以阻礙曹某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但曹某在執法的過程中身著便衣,并因當時情況緊急未及時出示相關證件,所以應認定王某在打傷曹某的時候并不知道其真實身份是警察,故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但王某為抗拒抓捕順利逃跑而將追捕其的曹某打傷,屬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實現了搶劫罪的轉化。綜上所述,王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妨害公務罪 、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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