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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 年5月向某在家門口遇見白某麗(已滿14周歲)。向某叫白某麗到家里玩,白某麗跟著到了向某家。向某在撫摸白某麗之后,就將白某麗按到床上與白某麗發生了性關系。2011 年8 月向某在發現白某麗的身體異常后,即將其與白某麗發生了性關系的事實告訴了白某麗的父親,并出醫藥費讓白某麗到醫院作了人流手術。白某麗父親在得知事情經過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向某被檢察機關犯以強奸罪提出指控。2012 年4 月向某與白某麗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協議,并支付賠償金20000元,白某麗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向某予以諒解。2012 年11 月經醫院鑒定,被害人白某麗精神發育遲滯中度,無性防衛能力。
【評析】
本案中,證明被害人白某麗系“無性防衛能力”事實的證據不僅有多名證人證言的佐證,還有兩次鑒定意見的證實。本案庭審時,被告人向某曾對偵查階段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法院于是又委托鑒定機關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意見仍然是被害人為“無性防衛能力”。結合前面多名證人對白某麗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的證實,能夠印證本案鑒定意見的客觀性、科學性。本案的鑒定意見能夠作為證實白某麗系“無性防衛能力”人的定案依據予以采信。因此本案的鑒定意見和證人證言共同證明了白某麗確系癡呆、精神病人,“無性防衛能力”。
本案中的DNA 鑒定意見表明白某麗的胎兒與白某麗、向某符合雙親遺傳關系,證實了向某與白某麗發生過性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 程度嚴重的) 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我國這一法律規定,與精神病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則是推定該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體現了對弱者的一種保護。如前文所述,本案中已有充分證據證實被害人白某麗“無性防衛能力”,基本沒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因此從本案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來看,向某與白某麗發生性關系是違背了白某麗意志的。
綜上,被害人白某麗精神發育遲滯(>中度),無性防衛能力,缺乏性承諾能力,此種情形下,根據法律規定,無論被害人白某麗是否表示反抗,都應推定白某麗不同意與被告人向某發生性關系,是違背了白某麗意志的。同時被告人向某主觀明知白某麗的精神狀況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向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相關刑事罪名: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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