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3年12月29日駕駛員曹某駕駛其停放于某汽車客運總站待客區內的一中型普通客車開往載客區準備載客,在倒車途中,將蹲在客車尾部的被害人張某撞傷,后張某經該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人曹某負事故全責。
【評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允許社會車輛自由通行的,是公路、公共停車場等道路應有之義。觀客運總站,其并不允許摩托車、私家車等社會車輛自由停放和通行,其僅允許與管理單位有協議的公司的客運車輛停放和通行。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所有發生事故的機動車輛進行的事故責任認定,本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刑事審判與行政處罰在打擊范圍和力度等方面都是有區別的,不宜用行政認定結果代替刑事性質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本案即是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員因忽視觀察機動車周圍的情況而致人死亡,故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曹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一,客運總站空間上相對封閉與相對開放的臨時站點有區別。其二,客運總站并不對所有社會機動車開放不具有公共停車場的自由通行特性。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行政處罰行為,不能理所當然地成為刑法上對道路的認定依據。曹某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而發生了致一人死亡的結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相關刑事罪名:過失致人死亡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xiaohudongdong.cn)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191.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