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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4日被害人羅某到某工地找被告人高某討要工錢,二人發生爭執,被告人高某因擔心被害人對其進行傷害,遂隨手拿起身邊做工用的圓鐵錘毆打被害人的頭部、手臂等部位,隨后被告人逃離現場。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羅某的損傷屬輕傷。
【評析】
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正處于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前或結束后進行的防衛行為則是不適時的。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后防衛。防衛不適時,屬于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債務矛盾與被害人羅某發生爭吵,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的情況下主動實施防衛屬于事前防衛,其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的后果屬于故意犯罪。
【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因債務矛盾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相關刑事罪名:故意傷害罪
相關刑事知識:正當防衛、故意犯罪、有期徒刑、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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