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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如行為人放火焚毀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物,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放火罪。
【案情】
袁某曾多次向呂某索要工錢,呂某認為自己不應該付袁某的工錢便拒絕支付。2012年1月2日被告人袁某提著柴油,帶上打火機,來到呂某家向其索要工錢。袁某將柴油傾倒在呂某家門口的樓梯上,并拿出打火機以點火燒樓相威脅。呂某見狀便去奪袁某手中的打火機阻止點火,袁某與呂某發生抓打。抓打中,呂某、袁某均滾下樓梯,呂某的頭部撞在墻上受傷。呂某的妻子任某上前勸阻,被袁某絆倒受傷。經鑒定,呂某的損傷程度系重傷;任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
【評析】
放火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如果放火行為侵害的只是某一較小的財物,例如燒幾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農具等價值不大的公私財物,不構成放火罪。如果行為人放火燒毀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物,足以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應以放火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為人放火焚毀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物,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放火罪。
本案中袁某將柴油傾倒在呂某家門口的樓梯上,并拿出打火機以點火燒樓梯相威脅,因樓梯本身不能燃燒,即使將汽油倒在地上也無法引起燃燒 ,不存在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更不能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無制造火災的行為,因此無侵犯的對象,不構成放火罪。
本案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袁某進行定罪。袁某以索要工錢為由欲到呂某家門口縱火,呂某為阻止其縱火與袁某發生抓打,在抓打過程中,致呂某重傷,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相關刑事罪名:過失致人重傷罪、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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