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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高某、程某準備到學校搶劫,考慮學生手上有生活費。而且因為女學生膽小不敢反抗,于是決定到某高中女學生宿舍搶劫。二人商議后即準備了絲襪和匕首等作案工具,潛入某高中女生宿舍樓。從窗戶翻入其中一高一女生宿舍,持刀威脅,劫得8名學生現金二千五百余元。后二人被聞訊趕來的學校保安抓獲。
【評析】
高某、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潛入學生宿舍劫取學生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行為符合入戶搶劫的特征,應當在十年以上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答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侵犯財產型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復合客體,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兩個方面。刑法規(guī)定“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 “入戶搶劫”對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脅大于在其他場所進行的搶劫,其社會危害性也相應比在其他場所搶劫要大。“戶”作為公民居住、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私人空間,公民對其的安全感相對較高,犯罪分子侵入公民住宅,入戶搶劫,不僅對公民正常居住、生活的安全感造成威脅,而且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也較一般的搶劫要大,對“入戶搶劫”的處以較重的刑罰,這一規(guī)定是符合刑法總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
綜上所述,凡進入供公民生活、居住的并未經允許不能隨便進入的相對封閉的場所實施搶劫,不論該場所是固定的或是臨時的,均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學生宿舍是作為供特定的人員即住在該宿舍的學生生活起居的固定場所,應當算是居住在該處學生臨時的家而不是公共場所,故本案中高某、程某潛入學生宿舍搶劫,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相關刑事知識:罪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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