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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秦某的妻子陳某無辜離家出走,杳無音信了,秦某四處尋找。2008年8月4日10時許秦某了解到妻子陳某與被害人黃某有私情故離家出走的,便伙同被告人秦某強、秦某兵、高某、夏某、田某將黃某的母親江某以及堂弟二人帶到某公園,逼迫他們叫被害人黃某出來。中午12時許被害人黃某到達某公園,被告人秦某打了被害人黃某一巴掌,逼問被害人黃某說出陳某的下落,但沒有結果。隨后被告人田某、顏某趕來與被告人秦某、秦某強、高某、秦某兵、夏某及被害人黃某、童某、江某、黃某善一起就餐。下午13時許,被告人秦某等人將被害人黃某、童某轉移到某休閑中心,由被告人顏某開了103房,被告人秦某、秦某強、高某、秦某兵、夏某負責對被害人黃某、童某進行看押。在逼問不出陳某的下落后,被告人秦某提出拿人民幣1萬元私了此事,被害人黃某被迫答應,然后由被告人秦某強與黃某的父親黃某某討價還價后確定,由黃某某拿人民幣6000元贖人。晚上23時許,被告人田某、顏某來到某休閑中心103房內,在被告人田某的安排下,由被告人顏某帶著被害人童某到某商場門口與黃某某進行交易,被告人秦某、秦某強、高某、秦某兵、夏某、田某則帶著被害人黃某在不遠處等待被告人顏某拿到人民幣6000元后放人。隨后被告人秦某、秦某強、高某、秦某兵、夏某、田某、顏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評析】
被告人秦某等七人伙同他人拘禁被害人,在逼問不出陳某的下落后,對被害人實施脅迫,并以被害人作為人質向被害人的親屬勒索財物。其行為完成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綁架罪論處。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
綁架罪的行為人目的很明確,通過綁架來達到其勒索財物的目的,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而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的目的比較雜,有涉及財物方面的;有涉及其他非財物方面的。 對于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對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秦某等人因曹的妻子陳某與被害人黃某有私情離家出走,并帶走存款,而將被害人黃某控制起來,限制其人身自由。隨后被告人秦某等人在逼問不出陳某的下落后,要被害人黃某拿10000元人民幣私了此事。被害人黃某被迫答應,打電話給父親黃某某去湊錢。當黃某某湊不夠錢款時,被告人就以被害人作為人質對其威脅并勒索贖金。可見,本案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系。被告人秦某等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并有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方面,被告人秦某等人使用脅迫的方法拘禁被害人黃某,直接侵犯了黃某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完全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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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秦某強、高某、秦某兵、夏某、田某、顏某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勒索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秦某、秦某強、張國軍、秦某兵、夏某、田某、顏某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事實表明,被告人秦某、秦某強、高某、秦某兵、夏某、田某、顏某伙同他人拘禁被害人,在逼問不出陳某的下落后,對被害人實施脅迫,并以被害人作為人質向被害人的親屬勒索財物。其行為完成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相關刑事罪名:綁架罪
相關刑事知識: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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