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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2月5日吳某等四人將祝某和陳某帶至某公園,以暴力相威脅欲對二人實施搶劫。因祝某提出身上無錢,吳某即與祝某商量演“苦肉計”逼陳某給錢,被告人祝某同意配合。后吳某佯裝毆打祝某,并與其他人一起威脅、恐嚇陳某,被害人陳某被迫答應給付人民幣6000元。后吳某等人帶被害人陳某一起去取款,被害人陳某取出人民幣6000元交給吳某,被告人祝某得款人民幣500元。
【評析】
吳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這是無庸置疑的。被告人祝某的行為是配合吳某對其的毆打,且這是事先商量好的,對搶劫陳某的財物是有共謀的。事后,祝某也從中分得了500元好處費。故可以認定被告人祝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共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分工不同,并非所有被告人都需要實施暴力、脅迫的行為才構成搶劫罪。本案中,盡管被告人祝某只是配合吳某等人演了出“雙簧”,但足以對被害人陳某的心理形成威脅,吳某等人在被告人祝某的配合下順利得逞,且被告人祝某與吳某事先有共謀,故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關于被告人祝某在本案中是從犯還是脅從犯,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僅是從犯,被告人提出其被脅迫參與他人的搶劫。經審理查明,吳某等人持刀將祝某及被害人陳某帶至現場,祝某考慮到自身的安全才答應配合演戲,應認定其是脅從犯。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祝某在共同搶劫犯罪中,最初作為被害人被帶至現場,在吳某等多人以暴力相威脅欲實施搶劫的情況下,同意配合搶劫陳某,應當認定被脅迫參加犯罪,依法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被告人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搶劫犯罪事實,對其搶劫犯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具體情節可以對被告人祝某的搶劫犯罪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祝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對被告人祝某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認定被告人祝某在搶劫犯罪中是從犯,不能客觀反映被告人祝某在共同搶劫犯罪中的作用,故不予采納;對被告人祝某提出的“其最初是被害人,受脅迫參與搶劫犯罪”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相關情節均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祝某提出“其從吳某處取得的500元不是好處費,而是車費及買手機的費用”的辯護意見,因得不到同案人供述的印證,且被告人祝某明知該款是從陳某處劫取所得,故不予采納。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知識:脅從犯、共同犯罪、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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