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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孔某駕駛一輛是由被告人嚴某借來的無牌摩托車,搭載被告人嚴某在路上流竄尋機搶奪他人財物,被告人嚴某隨身攜帶管制刀具折疊小刀一把,但未告知被告人孔某。當日晚上20點許,二被告人窺見華某騎自行車經過,手腕掛有一個小掛包,遂由被告人孔某駕駛摩托車靠近,坐在摩托車后座的被告人嚴某趁華某不注意伸手將華某手腕上的小掛包搶走,得手后二被告人駕車逃跑,在逃竄時被巡邏的公安民警人贓俱獲小包里有一個內裝有現金人民幣187元、價值人民幣2350元的手機一臺、鑰匙2 把。公安民警當場從被告人嚴某右邊褲袋扣繳管制刀具折疊小刀一把。案發后,公安機關已將被搶財物繳獲并發還華某。
【評析】
被告人嚴某、孔某有共同搶奪的犯罪故意,并無共同搶劫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嚴某的實施犯罪行為時隨身攜帶管制刀具,其犯罪故意已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屬實行過限,依法以搶劫罪論處。而被告人孔某對被告人嚴某攜帶管制刀具的行為至始至終不知情,其實施犯罪行為始終是基于搶奪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應對過限行為負責,仍以搶奪罪論處。
實行過限即共犯過限,又稱為共同犯罪中的過剩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數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從主觀上看,實行過限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這種行為雖然是由某共犯實施,而其他共犯并不明知;從客觀上看,實行過限的行為人實施了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與共同謀議之罪具有較大的差異。共犯過限行為與共同犯罪行為之間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本質上的區別,這種差異直接體現在刑事責任承擔者范圍的特殊性上,導致對這種行為性質認定及刑事責任承擔等具體問題上的困惑。
判斷行為是否過限,應以是否超過共同犯意的故意結果范圍作為標準。故意犯罪,是追求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故意的范圍就是這種犯罪結果的范圍。這個范圍各共犯之間都是明知的,叫做共犯的基本行為。
本案中對于搶奪的實施,被告人孔某負責駕駛摩托車,被告人嚴某負責搶包,二被告人是一個有機的結合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即希望奪取他人財物。搶奪他人財物的這個結果,就是主觀故意的范圍,兩被告人對這個犯罪結果的范圍都是知情的,但被告人孔某對被告人嚴某在搶奪中攜帶刀具是不知情的,則是實行過限,被告人嚴某的行為超出共同犯意部分不應由被告人孔某共同承擔,被告人孔某僅構成搶奪罪。本案被告人嚴某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孔某構成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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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搶奪罪
相關刑事知識:故意犯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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