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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趙某、孫某、郭某某(三人均系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來到渝中區萬年村,翻窗進入董某某家中,準備次日凌晨將董某某家的財物偷走變賣,被路過的群眾周某某、祝某某發現,兩名群眾打算將他們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
被告人孫某、趙某、郭某某覺察后,在屋內商議逃離辦法,決定一起沖出去,如果有人阻攔,就毆打他們。被告人趙某手持菜刀與被告人孫某沖出房門,發現被害人周某某站在前方,被告人趙某上前用拳頭毆打其頭部并持刀相威脅,孫某在后面觀望,周某某被打退,趙某、孫某趁機逃離現場。被告人孫某在逃跑過程中被隨后趕來的其他村民抓獲。被告人郭某某發現屋外有群眾,不敢跟隨趙某、孫某沖出房門,返回二樓翻越欄桿逃離現場。
經鑒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微傷。
【分歧】
對于被告人趙某構成轉化型搶劫這點大家都是沒有無任何爭議的,但對被告人孫某、郭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則存在不同看法。
【解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三被告人均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理由如下:
1.三被告人均實施了后續的具有共同故意的暴力行為
認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是其具有共同的故意犯罪動機。本案中,三被告人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為了抗拒抓捕,達成了如果沖出去后有人阻攔,就毆打阻攔的人的一致想法,是對后續暴力行為的預謀并且達成了共識。三行為人的預謀與共識促進了后續行為的發生和發展,因而可以認定所有被告人對于后續的行為存在共同故意,至于三名被告人后續行為的不同表現則只能作為區分罪責的大小,而不能從根本上影響對其搶劫罪的成立的認定。因此,即使部分行為人沒有直接實施預謀的暴力行為,也都構成轉化型搶劫的共犯。
2.趙某的行為不屬于實行過限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犯罪約定的行為,則屬于實行過限,由實施者自己承擔責任。本案中,盡管只有趙某一人在逃跑過程中實施了暴力行為,但是,按照三人事前的約定,不管誰遭遇到抓捕,都會毆打抓捕的人以便逃離現場。正是由于有了這樣的共謀,趙某才敢于沖出去繼而實施暴力行為,同時為孫某、郭某某逃離現場創造有利條件,使得二人從中獲益。三人之間心理上相互支持,行動上互相配合,從而大膽實施共同商議的抗拒抓捕和逃跑行為。因此,三人的行為應視為一個整體,無論是其中的一人或多人實施了毆打等暴力行為,都沒有超出他們之前共同故意的范圍,都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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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定三人均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在刑法理論上對共同犯罪的認定有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分。在盜竊轉化型搶劫犯罪中客觀主義認為,只有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受害人的行為人才可以被認定為是搶劫罪行為人的共犯,沒有實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脅受害人的則不應被認定;相反,主觀主義則認為兩人以上實施盜竊行為時,只要法定的條件出現轉化為搶劫罪時,只要有一個人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受害人威脅,全部共同犯罪行為人都要以搶劫罪論處。比較而言,客觀主義有可能放縱犯罪,而主觀主義則過于強調了刑法的打擊功能,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來認定共同犯罪。在盜竊轉化為搶劫的案件中,如果行為人對后續行為具有共同故意,即相互之間在客觀上形成了物理或心理上的支持,就應當成立轉化型搶劫的共犯,本案具備這兩方面的條件,故三人均構盜竊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結束語】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盜竊和搶劫之間只有“一步之遙”,只要在盜竊活動中出于逃避打擊的目的共同商定實施暴力活動,并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都有可能被認定構成了盜竊轉化型的搶劫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baoli/9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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