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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4月某日晚19時許馮某騎摩托騎摩托車搭載牛某兜風,牛某便提議去搶包賺點錢,馮某表示同意。兩人便騎摩托車來到某市城區在路旁邊行駛,見路人柯某背包在前面行走,馮某便故意騎摩托車從柯某身邊經過,牛某便一把抓住柯某的背包欲將包搶走。后見柯某抓背包不放手,馮某便加大油門,牛某用力拖拉包,最后包背帶扯斷柯某也帶倒在地,牛某將包搶走。經法醫鑒定,柯某傷勢為輕微傷乙級。被搶包內有手機和現金等財物合計7956元。
【評析】
對于馮某、牛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馮某乘人不備,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搶奪罪的要件應構成搶奪罪。另一種意見認為,馮某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但其在搶包過程中導致被害人不放手而受傷,應構成搶劫罪。
搶奪罪是指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且搶奪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犯罪。而搶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物還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搶劫罪不以是否搶到財物為標準的只要實施了以暴力貨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構成搶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即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在本案中,馮某騎摩托車搭載牛某,牛某實施搶包行為,在柯某抓包不放時牛某仍然用力拖拉包,馮某則加大油門,致使柯某受傷倒地。因此,應以搶劫罪對馮某、牛某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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