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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女士是某藥店的店員,2014年3月一位顧客買藥后將醫保卡遺忘在柜臺上,張女士動了歪心思,在以后的6個月中,陸續從那張醫保卡上“取現”,共計5000多元。失主于9月份掛失醫保卡時才發現卡中余額被刷,此案案發。
【爭議】
本案的分歧在于對于張女士盜刷他人醫保卡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有一小部分人的意見是,應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理由是醫保卡具有信用卡的屬性——消費、轉賬、支付、結算功能,符合信用卡的定義。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的意見和大多數人的意見一致,即張女士的行為構成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獲得或轉移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
其次,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轉賬結算、信用貸款、存取現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雖然醫保卡在功能上和信用卡有部分重疊,但是其發行主體是社會勞動保障部門,而不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強行將醫保卡歸類入信用卡,則屬于刑法上禁止的擴大解釋。
【總結】
張女士盜刷醫保卡的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而不是信用卡詐騙罪。司法機關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時候,要注意對其行為性質和侵害客體的分析,不能濫用擴大解釋,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10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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